買房時可能會遇到種種困難,而貸款辦不下來,買房買不了,其中的責任由誰承擔?
1、購房者原因
如合同約定因購房者原因如不能及時提供材料、或者提供材料不全、提供虛假材料致使銀行按揭不能辦理,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,合同目的無法實現,則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,并可以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。
此外,因為信用卡逾期而被銀行拒貸的情況時有發生,如果信用卡連續3次、累計6次逾期還款將被銀行視為信用不良,貸款申請將很可能被拒。
2、開發商原因
如合同約定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沒有落實按揭貸款銀行、沒有及時報送按揭貸款材料等致使銀行按揭貸款無法辦理,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,合同目的無法實現,依據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法的規定,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,并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。
3、銀行原因
銀行按揭貸款延期、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,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,約定由購房者選擇,要么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房款,要么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;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,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。
需要注意的是,對于交易二手房的客戶,由于買賣雙方簽了購房合同、付了首付款,也辦理了過戶手續,可是銀行的貸款卻遲遲批不下來,這該如何是好呢?
遇到這種情況,應該分情況來處理:如果貸款已經通過了銀行的審批,此時買賣雙方只能雙方耐心等待放款;如果貸款沒有通過審批,買家和賣家可以協商如何支付尾款的問題,如果買家確實無法支付尾款,那只有按合同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了。
在這種情況下,買家是否違約情況要看《二手房買賣合同》的有關約定。通常來說,若銀行貸款不是由于買方的個人原因無法辦理,買房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