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主體不同。汽車出租合同的主體為車輛所有人和承租人,非法營運的合同雙方為承運人與乘客。
二是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賺取的利潤來源不同。汽車出租僅提供車輛,不提運輸服務,其表現主要有車輛的油費、過路費及駕駛勞務均由承租人承擔,租賃合同一般也沒有具體的起始地和目的地,汽車出租的利潤來源于汽車的使用費用。而非法營運不但提供車輛,還提供駕駛勞務,油費、過路費、洗車費、停車費等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一般也由提供車輛的承運人承擔,而乘客僅支付運輸費用。
三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。汽車出租合同中,租賃方僅對租賃車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內容負責,不承擔車輛交接后而產生的運輸法律風險。如:汽車出租關系中,汽車交付后發生交通事故,除因車輛自身技術原因或者審查駕駛人資質原因可能承擔責任外,不承擔乘客的損失,還會要求承租人賠償車輛損失。而非法營運行為人不但需承擔車輛損失,還因未履行運輸合同以及履行過程中損害乘客利益,還需承擔乘客的損失。